《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法定精神》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法定精神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一直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核心价值。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各国都在其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当执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在收集、提取、检验或者鉴定证据时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将失去其在法庭上的可采性,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体现的程序法定精神。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定义与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属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和对被告人定案的根据。该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规程。
二、程序法定精神的体现
(一)程序正义优先原则
程序法定精神强调的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它要求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明确的法律程序,以保证公平和公正的结果。在刑事诉讼中,即使是为了获取真实的事实信息,也不能牺牲程序正义的原则。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对程序正义优先原则的贯彻实施。
(二)人权保障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人权,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通过禁止使用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可以有效避免因不当取证行为导致的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执法行为
该规则通过对违法取证行为的制裁,有效地约束了执法人员的权力边界,迫使他们在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也有助于提升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三、相关案例分析
(一)“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
在该案中,警方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了所谓的“认罪口供”,最终导致两名无辜者被判有罪。此案经再审后,法院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两人无罪释放。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
在这个著名的冤案中,聂树斌的死刑判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份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存疑的物证鉴定报告。然而,这份鉴定是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情况下完成的,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最终,经过多年的申诉和复查,聂树斌被宣告无罪,这也成为了我国司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完善,并在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审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一规则所蕴含的程序法定精神,不仅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